(2014)棣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瑞田与张建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田,张建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王瑞田。被告张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田诉被告张建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田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田负担。审判长付立云审 判 员 马俊峰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海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