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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立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欣欣与张义庆、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欣欣,张义庆,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629号申请人:周欣欣,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义庆,男,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申请人周欣欣与被申请人张义庆、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欣欣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义庆驾驶的车一辆,申请查封价值为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义庆驾驶的鲁QXXX**/XXX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