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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4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淑华与成都罗克古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华,成都罗克古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4620号原告杨淑华,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成都罗克古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长青街84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253-6。负责人秦长云,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杨淑华与被告成都罗克古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杨淑华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淑华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