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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全松花与谢庆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松花,谢庆超,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全松花,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玉鸽,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庆超,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被告: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松花与被告谢庆超、被告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松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松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松花负担。审判员  齐青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