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苏爱军与王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军,王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苏爱军,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正平,王正平,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正平所有的蒙DVV9**号日产东风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