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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珍与被告汪文清、彭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珍,汪文清,彭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587号原告:王国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文清。被告:彭爱云(又名彭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珍与被告汪文清、彭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爱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珍以已于被告汪文清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爱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彭爱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另案处理。审 判 长  谢宗钧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