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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魏延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魏延波,李福贵,高文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3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负责人李曰兵,行长。被告魏延波,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福贵,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文学,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魏延波、李福贵、高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延波、李福贵、高文学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魏延波、李福贵、高文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辉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