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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刑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朝阳合同诈骗罪,黄朝阳虚报注册资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闽刑执字第243号罪犯黄朝阳,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2010年12月2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朝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4877411元。宣判后,黄朝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28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根据罪犯黄朝阳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黄朝阳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7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朝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另查明,罪犯黄朝阳在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87元,并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本院审理期间,该犯执行部分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本院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朝阳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原犯数罪,服刑二年七个月,其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原判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487741元,但其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接近超正常消费标准,且与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不符,应予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朝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刑期2014年7月29日起至2033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晓云审 判 员  沙 晶代理审判员  董克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柱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