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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城市龙门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韩城市龙门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22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某某,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4)韩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应给付的款项执行到位并已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韩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存仓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少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