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5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陆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陆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5033号原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6789768-0。法定代表人李树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春红,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陆鹏,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陆鹏劳动争议一案,在此之前于2014年7月25日已受理了原告杨陆鹏与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童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