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双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双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45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双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双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苏双菊经法院催告已缴纳所欠房租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