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秦友俊与周新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友俊,周新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商初字第0898号原告秦友俊。被告周新宁。原告秦友俊与被告周新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新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友俊诉称,2013年12月23日,在车管所交易市场,原告将二手车苏G×××××(现车号苏G×××××)转让给被告,成交价135000元,被告已付部分款项,尚欠42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1月28日前付清余款42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不予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4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新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原告秦友俊(甲方)与被告周新宁(乙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牌照为苏G×××××号、发动机号056320、车架号LSVEU69F392797959帕萨特轿车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35000元;2013年12月23日起此车以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交通安全、违章由甲方负责。2013年12月23日起此车以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交通安全、违章由乙方负责;备注乙方必须在2014年1月28日前付清42000元,乙方如果过期不还,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作违约处理。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给付部分车款,欠款4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4年1月底前付清。因被告至今未付余款,原告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所有苏G×××××号车予以保全。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协议收、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将苏G×××××号号车交付被告,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相应价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余款42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新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友俊购车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870元,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