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冯士宇与冯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士宇,冯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冯士宇,农民。被告冯玉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士宇与被告冯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士宇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士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士宇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