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德周诉白贵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周,白贵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第261号申请人李德周。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委托代理人蔡义路,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贵明。申请人李德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白贵明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德周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贵明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申请人李德周之担保人李晓波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S22**)。查封、扣押申请人李德周之担保人蔡义路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泰山北路164-168号第1幢1-6-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449**号)。申请人李德周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