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齐鹏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303号罪犯齐鹏飞,男,30岁,满族,辽宁省抚顺市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栖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鹏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齐鹏飞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齐鹏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齐鹏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方道清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