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常艳与许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倩,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许倩。被执行人常艳。申请执行人许倩与被执行人常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艳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现代花园三期9栋2单元XXX房。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张汉政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邝道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