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常艳与许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倩,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许倩。被执行人常艳。申请执行人许倩与被执行人常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艳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现代花园三期9栋2单元XXX房。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张汉政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邝道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