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建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浙XX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建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XX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广州市建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64615-X)。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上邵村大岭岗(土名)二层。法定代表人:韦国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建华,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媚,女,1976年9月3日出生。被告:浙XX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8887-6)。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大道160号22-1、22-2。法定代表人:项国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银宁,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建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浙XX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建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由原告广州市建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柴学勇人民陪审员 陈庭云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