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顺娥与刘斌、郑明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娥,刘斌,郑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娥,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郑明珠,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顺娥与被执行人刘斌、郑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广民一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但被执行人刘斌、郑明珠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斌、郑明珠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一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承建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谌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