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街道办事处与尚少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街道办事处,尚少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军强,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耿华。被告尚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尚少波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5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街道办事处承担。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