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与谭大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谭大真,张玉新,杨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负责人吴佃新,行长。被执行人谭大真,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惠民县。被执行人张玉新,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惠民县。被执行人杨峰武,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作人员,住惠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大真、张玉新、杨峰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杨再新审判员 马士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