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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金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金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琼。委托代理人王建凤、张友钦,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苏金发,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金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交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爱平审 判 员  魏益钦人民陪审员  陈进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