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敏与孝感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孝感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志意,黄建辉,刘伟,丁秀英,胡静,付东山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05-5号申请人杨敏。委托代理人饶慧章,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杨敏之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刘家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孝感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190号。法定代表人詹志意,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詹志意,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仙女路9号检信小区6栋2单元301室。上列孝感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志意的委托代理人游贵桥,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第三人黄建辉。第三人刘伟。第三人丁秀英。第三人胡静。第三人付东山。本院2014年7月11日对申请人杨敏诉被申请人孝感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詹志意、黄建辉、刘伟、丁秀英、胡静、付东山等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3)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2自然段顺数第4、6、9行和第4页第1自然段顺数第15行中的“王小华”的“小”字有误,补正为“王永华”;第16页顺数第1行中的“安陆市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多写了“孝感市”3个字,补正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8页第2自然段顺数第1行中的诉讼费用漏写了“公告费12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杨敏负担”。审判长 石仁礼审判员 谭光剑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平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