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谢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332号罪犯谢海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作出(2005)怀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2日交付执行。2009年1月8日、2011年5月17日、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谢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谢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多次获超产奖励,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7.6分。此次减刑中已交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谢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交纳部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海军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谢云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