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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沈建良与朱孟华、方瑶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良,朱孟华,方瑶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沈建良。被告:朱孟华。被告:方瑶红。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良与被告朱孟华、方瑶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1元,由原告沈建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