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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于某某,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旭现代理审判员  闫飞飞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