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于某某,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旭现代理审判员 闫飞飞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