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洪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徐立财与徐立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财,徐立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溧洪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徐立财,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木康。被告徐立富,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原告徐立财诉被告徐立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启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立财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木康、被告徐立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立财诉称,徐立财在国家二轮承包时取得3.8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徐立富向徐立财要点田耕种,作为亲兄弟,徐立财在他人劝说下答应将芮家大塘园田子田1.05亩给徐立富耕种,徐立富同意徐立财什么时间要,其就什么时间还。2011年徐立财了解徐立富已将该田租给他人耕种坐收渔利,遂要徐立富还田,但徐立富不同意。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都没有结果,徐立财只好起诉要求被告徐立富返还1.05亩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徐立富辩称,徐立富户口是从安徽迁过来的,耕种的2亩多田都是村里人给的。当时,父亲讲种别人的田要交上交,徐立富就种了徐立财的田,上交都由其负担了,农民负担监督卡也都登记在了徐立富名下。徐立富耕种了4、5年,每年都要喷农药、除草,遂又将田交给别人耕种了3、4年,后田被抛荒。抛荒期间,徐立财一直没有向徐立富要田,去年村里将田统一对外出租,今年徐立财就向徐立富要田。经审理查明,我国在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二轮承包时,原溧水县明觉镇明觉村村民委员会将芮家大塘四亩下、芮家大塘园田子(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村水库里村东面与徐立生田相邻,登记面积1亩)等3.88亩田承包给徐立财。徐立财耕种数年后于2001年上半年交给徐立富耕种。2013年上半年,村委会将部分土地包括芮家大塘园田子田统一对外出租给他人种植果树。之后,徐立财向徐立富索要土地,徐立富予以拒绝,徐立财遂于2014年6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二轮承包时,原溧水县明觉镇明觉村村民委员会将上述土地发包给徐立财耕种,徐立财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之间流转土地的方式是转让还是转包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转包关系。本案中,徐立财与徐立富对土地流转方式未作约定,徐立富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成立转让流转关系,应认定其间流转关系为转包。依据“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的法律规定,本案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原告徐立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村水库里村东面的芮家大塘园田子田(与徐立生的承包田相邻,登记面积1亩)承包经营权归原告徐立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立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