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电视网络传输都昌公司与葛瑞华、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人保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葛瑞华,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视网络传输都昌公司),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代表人郭汉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玉庆,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晋军,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葛瑞华,男,1978年06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王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军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临沂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骞,系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0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电视网络传输都昌公司诉被告葛瑞华、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人保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开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晋军、被告人保临沂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瑞华、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03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葛瑞华驾驶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的鲁Q447**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QWU**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南向北沿都昌县工业园新妙湖大道行驶,行驶至景程实业有限公司路段时,将自西向东横穿新妙湖大道的国网江西都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及原告(以下简称五家公司)的电(光)缆线挂损,连接电(光)缆的国网江西都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泥电线杆被拉断,造成五家公司的电(光)缆不同程度损坏、电线杆拉断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都公交认字(2014)第2014003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葛瑞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4831元。据查,被告葛瑞华驾驶的肇事车辆由被告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在人保临沂公司已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恳请法院判准诉请。被告人保临沂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应提供该车辆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证、行驶证、安全锁、车架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否则不予赔偿;2、根据机动车三者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清单,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所载货物超高,违犯安全装载,依约应扣除10%免赔,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通信光缆、电路设施,依特别约定应扣除20%的免赔,即30%的免赔应由该车的车主予以赔偿,而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3、原告诉求数额过高,同时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03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葛瑞华驾驶鲁Q447**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QWU**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满载33吨木工板),从南向北沿都昌县工业园新妙湖大道行驶,行驶至景程实业有限公司路段时,被告葛瑞华所驾鲁Q447**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顶部将自西向东横穿新妙湖大道的国网江西都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及原告五家公司的电(光)缆线挂损,连接电(光)缆的国网江西都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泥电线杆被拉断,造成上述五家公司的电(光)缆不同程度损坏、折断,电线杆拉断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都公(交)认字(2014)第2014003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葛瑞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都昌价格认证中心都价鉴字(2014)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对上述五家公司财产损失鉴定总值为41576元。其中原告的财产损失为4831元。鉴定费2500元已由被告葛瑞华支付。同时还查明,被告葛瑞华驾驶的鲁Q447**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QWU**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证上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在人保临沂公司为鲁Q447**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QWU**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该保险合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另根据保险合同之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对于本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公路设施、通信光缆、供电设施损坏,在其他免赔的基础上增扣20%绝对免赔率。现原告电视网络传输都昌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电视网络传输都昌公司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临沂市军成运输有限公司在人保临沂公司为鲁Q447**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QWU**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先在交强险的各项限额内赔付,至于超出部分,由于被告葛瑞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所装货物超高,并且损坏了通信光缆、供电设施,根据保险合同双方之约定因分别增加免赔率10%和20%。因此,人保临沂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按70%的比例赔付。赔付的金额是2000×(4831÷41576)+(4831-2000×(4831÷41576)]×70%=3451.42元。关于被告人保临沂公司认为部分财产估值较高,由于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又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3451.42元。限被告葛瑞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1379.58元。(案款汇至:户名为都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九江都昌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葛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开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