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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调确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晶晶、孙浩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晶晶,孙浩,蒋开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调确字第746号申请人:何晶晶。申请人:孙浩。申请人:蒋开瑜。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晶晶、孙浩与申请人蒋开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晶晶、孙浩与申请人蒋开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1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由按责任承担,申请人蒋开瑜向申请人何晶晶、孙浩两人赔偿344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