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调确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晶晶、孙浩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晶晶,孙浩,蒋开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调确字第746号申请人:何晶晶。申请人:孙浩。申请人:蒋开瑜。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晶晶、孙浩与申请人蒋开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晶晶、孙浩与申请人蒋开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1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由按责任承担,申请人蒋开瑜向申请人何晶晶、孙浩两人赔偿344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