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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调确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国振、李永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国振,李永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调确字第750号申请人:黄国振。申请人:李永元。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国振与申请人李永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国振与申请人李永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1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由按责任承担,申请人李永元、黄国振各承担此事故的50%的责任,申请人黄国振向申请人李永元赔偿127347.59元,其中划入申请人李永元工商银行帐户(卡号:6240)90303.81元,余下金额划入申请人黄国振宁波银行帐户(卡号:5271)。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