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蒲四玉与李明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661号原告蒲XX,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16日。委托代理人刘鹏,武都区城关镇居民。被告李XX,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5日。原告蒲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海清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XX及委托代理人刘鹏,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XX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被告人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种地和家务都由我一人承担。虽然我与被告生有两个孩子,但被告动辄对我实行家庭暴力,一点不顾多年的夫妻情分,并且对我的名誉大肆诋毁,其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现请求依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说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不是事实。我非常照顾家庭,尽到了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同时,我们在一起生活的时候,并不存在经常殴打原告的事实。所以,为了两个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蒲X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0月9日生长子李龙,2009年9月21日生长女李雪宁。“5.12”地震后原告和被告及被告母亲共同修建砖混结构的房屋三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自2012年9月以来原、被告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两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婚后共同财产放弃分割。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结婚证、村委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蒲XX与被告李XX已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孩子,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和好有望。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蒲XX与被告李XX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蒲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