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03-1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宜华与陈华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03-1760号上诉人(原审260-317号案被告):陈华柱,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号***房,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以上58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欧永生、罗杨,均系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260号案原告):徐小艳,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号3幢一单元801室。被上诉人(原审261号案原告):张莉珠,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南园居委会六组78号。被上诉人(原审262号案原告):费红梅,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红旗北路77号。被上诉人(原审263号案原告):王得梅,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东园居委会三组240-1号。被上诉人(原审264号案原告):陈文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03号3栋701房。被上诉人(原审264号案原告):易香,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梅岭村委会禾连坑村3-2号。被上诉人(原审265号案原告):郭小明,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109号305房。被上诉人(原审266号案原告):郭小明,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109号305房。被上诉人(原审267号案原告):夏佩仪,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华南路15号101房。被上诉人(原审268号案原告):郭荣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横江村东门大街二巷8号。被上诉人(原审269号案原告):梁建雄,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西富华新村嘉华楼901房。被上诉人(原审270号案原告):李绮兰,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63号。被上诉人(原审271号案原告):黄骏威,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皇母村二队四巷21号。被上诉人(原审272号案原告):钟凤鸣,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90号406房。被上诉人(原审273号案原告):钟凤鸣,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90号406房。被上诉人(原审274号案原告):吴彦培,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高莞镇中平村委会围寨四组59号。被上诉人(原审275号案原告):朱艳芬,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太保直街2号701房。被上诉人(原审276号案原告):黄永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华城镇城镇村东门黄屋。被上诉人(原审277号案原告):欧志红,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二路11号301房。被上诉人(原审278号案原告):孙美,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塘基村183号。被上诉人(原审279号案原告):孙美,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樟木镇塘基村183号。被上诉人(原审280号案原告):梁燕妹,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二十三队十八巷16号。被上诉人(原审281号案原告):梁元胜,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二十三队十八巷16号。被上诉人(原审282号案原告):梁伟梯,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二十四队十九巷10号。被上诉人(原审283号案原告):徐君,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村四队油甘四巷3号。被上诉人(原审284号案原告):梁伟梯,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二十四队十九巷10号。被上诉人(原审285号案原告):徐小艳,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号3幢一单元801室。被上诉人(原审286号案原告):徐小艳,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号3幢一单元801室。被上诉人(原审287号案原告):徐小艳,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号3幢一单元801室。被上诉人(原审288号案原告):汤燕红,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文二村四队南六巷6号。被上诉人(原审289号案原告):温水清,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望顶村八社1号。被上诉人(原审290号案原告):邝艳桃,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城村八队23号。被上诉人(原审291号案原告):王建光,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锁石镇横石村万金村民组。被上诉人(原审292号案原告):欧春文,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中路16号201房。被上诉人(原审293号案原告):张绮华,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荣华南60号903房。被上诉人(原审294号案原告):陈锡芝,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铁铺镇山后村尾厝区15号。被上诉人(原审295号案原告):陈锡芝,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铁铺镇山后村尾厝区15号。被上诉人(原审296号案原告):郭东明,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建设东路67号404室。被上诉人(原审297号案原告):谢庆仪,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73号304房。被上诉人(原审298号案原告):陈小兰,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梅花镇流山村委会平圹组37号。被上诉人(原审299号案原告):李永东,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124号502房。被上诉人(原审300号案原告):罗新仔,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十七队西三巷1号。被上诉人(原审301号案原告):陈小兵,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胜利村红旗村民组。被上诉人(原审302号案原告):杨海臣,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杨渠村杨营317号。被上诉人(原审303号案原告):陈小兵,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胜利村红旗村民组。被上诉人(原审304号案原告):罗小青,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郎景园A栋307房。被上诉人(原审305号案原告):徐雪娥,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大道24号3栋一单元8号。被上诉人(原审306号案原告):罗小燕,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兰家社区居委会032号。被上诉人(原审307号案原告):周建忠,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何家台60号。被上诉人(原审308号案原告):陈宜华,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37号之二丽雅新村1幢601房。被上诉人(原审309号案原告):潘火强,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府前路99号。被上诉人(原审310号案原告):江海忠,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象山村三队一巷96号。被上诉人(原审311号案原告):罗小芬,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西群队62号。被上诉人(原审311号案原告):罗伟霞,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竹凤街3号302房。被上诉人(原审312号案原告):陈小霞,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灃县中武乡草堰村民委员会12组12021号。被上诉人(原审312号案原告):龚斌,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蓝屏乡奔山村3组。被上诉人(原审313号案原告):潘丽霞,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街街道办事处双岭村牌坊组16号。被上诉人(原审314号案原告):林润兴,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十一队西河社西河南路25号。被上诉人(原审315号案原告):林少波,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村十一队西河社西河南路11号。被上诉人(原审316号案原告):韩丽云,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12号507房。被上诉人(原审317号案原告):朱凤玲,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3号8栋601房。以上58案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明、黄秀华,均系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260-317号案被告: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34号新兴大厦北座首层5号。法定代表人:汤浩发。原审260-317号案被告:汤浩发,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十四队村中东路6号之五。以上58案原审被告汤浩发的委托代理人:李院锋,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260-317号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法定代表人:钟梓冠。以上58案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侯承超,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职员。原审260-317号案被告: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梁丽甜。以上58案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君邦、龙珊珊,分别系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原审260-317号案被告:罗国明,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南街19号。以上58案原审被告罗国明的委托代理人:张君邦、龙珊珊,分别系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原审260-317号案被告:陈康贵,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上高村3号。以上58案原审被告陈康贵的委托代理人:欧永生、罗杨,均系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华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58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60-1-3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系列案。上诉人陈某上诉认为,本系列案的被告即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新月明珠花园4座2401房,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系列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属的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系列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列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系列案所涉房屋均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东,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系列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系列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