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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美桂北路378号38号厂房A1部位。法定代表人:WOLFGANGKLUMPP,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路98号。法定代表人:DANNYJOEBUTLER,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吉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本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昆仑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