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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涛、李萍与叶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李萍,叶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81-1号原告:徐涛,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李萍,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先强,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李萍与被告叶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涛、李萍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涛、李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涛、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95元,由徐涛、李萍负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卫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