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南平市三元汽车修理厂与王文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三元汽车修理厂,王文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南平市三元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施延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树华,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平,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三元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王文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三元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南平市三元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欧阳海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