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未减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罪犯张荣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未减字第105号罪犯张荣兰,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汉族,文盲,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乌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荣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荣兰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28日以(2006)内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0日交付执行。2009年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内刑减字第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1年1月、2012年7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满日期2027年8月26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30日以罪犯张荣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荣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7月、11月、2013年4月、9月连续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荣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荣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十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洪 潮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