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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刑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亚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亚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刑执字第592号罪犯杨亚军,男,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民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万元。宣判后,2008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月21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11日,该犯伙同他人在民权县电厂葛坎工地盗窃作案3次,盗窃铁扣手,钢管、工程设施配件40包等物质,价值83520元。罪犯杨亚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3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2月20日表扬1次。扣分1次,累计扣分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李延波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