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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段会兵与秦子乂、秦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会兵,秦子乂,秦榛,孙续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281号原告:段会兵,居民。被告:秦子乂,居民。被告:秦榛,居民。被告:孙续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会兵诉被告秦子乂、秦榛、孙续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段会兵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段会兵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