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段会兵与秦子乂、秦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会兵,秦子乂,秦榛,孙续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281号原告:段会兵,居民。被告:秦子乂,居民。被告:秦榛,居民。被告:孙续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会兵诉被告秦子乂、秦榛、孙续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段会兵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段会兵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