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红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绍宏与被执行人周灿顺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绍宏,周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施绍宏。委托代理人李建学,宏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灿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绍宏与被执行人周灿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灿顺暂无履行能力,其仅有的工资收入账户已被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案冻结,现在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灿顺之妻秦小晶的工资收入账户,待冻结期限届满时再予以扣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2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宁德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