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洪志与李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志,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民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志,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栋**号。被执行人:李欣,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军民路**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志与被执行人李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船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李欣于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洪志欠款24,8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被告李欣承担(已交纳)。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洪志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等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兴华审判员 裴广厚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