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宝丰电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093-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代表人严立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丰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保国,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宝丰电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宋秀荣代理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