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志与金飒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金飒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被执行人金飒汀。申请执行人杨志与被执行人金飒汀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飒汀下落不明,其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的款项,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13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