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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周汝甜与周达玲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汝甜,周达玲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周汝甜,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周达玲,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汝甜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