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2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4250-8。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系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晋,男,生于1985年4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袁菊英,女,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377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袁菊英的姐夫曾建军自愿为袁菊英提供担保,并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