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精工信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慧明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精工信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慧明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天津市精工信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王北村20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崔振合,经理。被告北京慧明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号院*号楼*层办公B-210。本院受理了原告天津市精工信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慧明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精工信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原告天津市精工信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