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袁AA、于A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陶伟、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发展街小屯脚坡坡上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后逃逸,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给他人的毒品海洛因1包(重0.1克)。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3月31日在六枝特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三星”牌手机一部,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情况说明,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现场草图、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公(六)鉴(化)字(2014)125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克,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廓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