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瑞翔与南乐天收运输公司、李聚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翔,南乐天收运输公司,李聚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袁瑞翔,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南乐天收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才,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聚伟,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瑞翔与被告南乐天收运输公司、李聚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瑞翔应当交纳公告费而未缴纳,经人民法院通知其缴纳后,仍不缴纳,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国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