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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2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立军、李敏、杜冬生、严志凌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刘立军,李敏,杜冬生,严志凌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2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负责人:朱丽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博,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立军,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敏,男,汉族,1959年4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杜冬生,男,汉族,1956年1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严志凌,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立军、李敏、杜冬生、严志凌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管辖。本案在审查期间,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撤回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邓万杰代理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鑫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