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二初字第0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兴彪与吕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彪,吕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00229-2号原告刘兴彪,男,汉族,住建昌县。被告吕永生,男,住建昌县养马圈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彪诉被告吕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兴彪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刘兴彪承担。审 判 长 王忠孝代理审判员 徐国峰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