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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阳利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阳利物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商初字第909号原告南京阳利物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81744-6,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河路道1号205室。法定代表人李迎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勇勇,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大新,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87311-5,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6号路南。法定代表人李燕。原告南京阳利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利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光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勇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南光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利公司诉称,原被告是业务合作关系。自2011年以来,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钢材。2013年9月,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能按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每日按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利息。经双方对账,截止2013年10月,被告累计欠付原告钢材款184797.77元,对账后被告付款3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4797.77元及利息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阳利公司提供购销合同(传真件)、提货单、对账单、协议及汇票各1份。被告淮南光远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阳利公司作为出卖人与淮南光远公司作为买受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阳利公司向淮南光远公司提供开平板、焊管等钢材。合同约定,货到10个工作日内付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总货款的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3年9月26日,原告送货至淮南光远公司。2013年11月30日,淮南光远公司与阳利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0月31日,淮南光远公司尚欠阳利公司货款184797.77元,对账单上特别注明:阳利公司还有560528.14元增值税发票没有开具。双方对上述对账事项以协议的形式再次确认。2013年12月9日,被告淮南光远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向阳利公司支付货款3万元。审理中,原告阳利公司表示淮南光远公司付款后,其愿意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协议、汇票等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阳利公司与被告淮南光远公司以传真件形式订立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2013年11月13日,被告淮南光远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4797.77元,后支付了3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4797.77元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在对账后仅付款3万元,构成违约,但购销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将利息调整为按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被告淮南光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一审中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阳利物贸有限公司货款154797.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四倍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5元,由被告淮南市光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