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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某、顾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顾某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寿刑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顾某,曾用名黄建忠,农民。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顾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蔺华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15时许,在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基础工地深基坑开挖作业中,承建方因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及时对开挖的建筑边坡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和坡面防护,导致基坑北侧土方坍塌,将正在坑内施工作业的被害人谢兰坤掩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7月18日,经寿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黄某作为该项目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顾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2013年5月29日,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丽钢厂项目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350000元。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寿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张某、谢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顾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生产作业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志军审判员  董凤丽审判员  张治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禹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